第四十一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