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标准化工作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