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