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争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