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评价考核机制,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地方年度综合考核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