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标准起草、标准化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