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促进标准实施;推荐优秀的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上升为省级或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