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推动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