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支持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推动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实际采用国际标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