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市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可以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请转化为江苏省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