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等基本信息。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鼓励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或者主要技术内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