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开放、透明、公平,充分反映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检测及认证机构等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