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对市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标准审查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审查拟发布的市地方标准草案,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统一编号后,向社会发布,并按照规定申报备案;异议成立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标准起草单位。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