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要求,及时组织标准起草工作,提出标准草案。

起草市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