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市地方标准文本。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要的市地方标准新闻发布制度,并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市地方标准进行宣传、解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