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信息的互通制度以及案件处理的衔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操作)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操作)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操作)证处罚的,应当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吊销驾驶(操作)证的,还应当将驾驶(操作)证送交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