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