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