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协调联动的残疾防控工作体系,完善残疾预防、监测和控制网络,对致残风险较高的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政策和残疾预防项目。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做好残疾综合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