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的重要凭证。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申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效,不得进行虚假评定,不得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和检查报告,不得篡改、伪造病历资料或者评定结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