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第七条有效承担新生儿疾病和其他人员残疾筛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残疾和患有致残性疾病的人员信息,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与残疾人联合会共享,并组织开展早期干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