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无障碍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