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章 无障碍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有合理需求且具备改造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交通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应当实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对司乘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培训,有条件的优先配置低地板公交车。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