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残疾人参加文化、艺术、体育、技能竞赛等活动。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等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的上述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参加活动期间,原有的工资保障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或者在校就读的,组织单位应当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