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残疾人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以及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便利,不得对辅助器具和导盲犬收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