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成年无业、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逐步将四级智力残疾人和四级精神残疾人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