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