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普通高等教育以及取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证书的残疾学生、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学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