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十二条有效本市组织的升学考试,符合规定的残疾学生可以申请体育科目免考,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后免考科目以满分计入升学考试总分;听力残疾学生参加听力测试时,考试组织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其设置便于收听的考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