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支持、便利和帮助。

幼儿园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融合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与升学机制,协调解决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接收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学校和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拨付公用经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