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和就业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教育机构建设,采取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发展与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能力和智力水平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适合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应当达到健全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