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还建设补贴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