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