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