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金融监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