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健康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审计、市场监管、政务数据、统计、医疗保障、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相关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