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以及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