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保障体系,促进其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维护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养老服务组织中开发养老服务岗位,广泛吸纳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专业社会工作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