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标准化培训体系。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