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逐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智、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由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