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服务网络,支持综合医院、中医院等各类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指导、督促和激励基层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优先就诊、合理用药指导和预约转诊等基本医疗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药品配送渠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和多发病的用药需求。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