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向社会公告,并向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妥善安置收住老年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