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