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养老机构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