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评估标准,对收住老年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等级,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经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确认后,变更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照料护理等级评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