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为收住老年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