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障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智、失能、高龄、独居、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举办或者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收住。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