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立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向同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益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养老机构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得强制其设立子公司。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