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建立社区重点独居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养老服务组织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对重点独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孤寡、独居、高龄等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终端,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相连接,为其提供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实时求助、紧急救援等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