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养老服务组织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照护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家庭照护床位与养老机构院内床位享受同等综合运营补贴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