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