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老旧住宅区出新整治工程,对已建成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城乡建设、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失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